法院有关机动车的新裁判
2020-03-10 14:18:38
依据《物权法》的规定,机动车作为动产,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标准。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人不具有物权效力,只是行政部门对车辆的管理手段。司法实践中,机动车不仅作为买卖标的,而且已经具备融资功能,导致法律纠纷不断。
现整理法院有关机动车裁判规则如下:
一、车辆被法院裁定查封后,所有权人再质押行为有效。
二、转让后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可以对抗法院执行。
三、在车辆限购政策下,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,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购车指标但主张车辆所有权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
四、机动车一车二卖,实际占有人取得车辆所有权。
五、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时,应依法确认实际所有人对车辆的权益。
六、机动车买卖后是否进行“过户”登记,不影响所有权转移。
七、未办理质押登记的机动车,其后虽被人民法院查封,但查封的优先受偿效力不能及于先前设立的质权。
八、案外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能查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