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法律讲堂」物权法颁布为抵押车行业带来了改变
2016年最高法颁布《物权法》司法解释,并开始实施。《物权法》规定,机动车作为动产,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标准。机动车行驶证上的人不具有物权效力,只是行政部门对车辆的一种管理手段。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,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。转让人转移机动车所有权时,受让人已经支付并取得占有,虽然未经过登记,但是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为物权法所称的“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,法律另有规定”。
《物权法》司法解释:机动车转让虽未过户但享有物权近年来,有关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。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,实践中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。
为了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物权法,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表示,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,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,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。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,一般而言,物权优先于债权。“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,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,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,虽未办理登记,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。换句话说,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,包括破产债权人、人身损害债权人、强制执行债权人、参与分配债权人,都应当排除于《物权法》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。
【案例】小李在抵押车行花60万买了一台2015年的质押车奔驰,车主叫大张,大张是做生意的大老板,曾经风光一时,可是,去年生意急转直下,只能把车押给车行,由于欠债太多,公司申请破产,欠供应商A千万贷款。那么现在A就是大张的债权人。
我们现在分析一下,小李花了60万买这台奔驰,车辆会被其他债权人申请主张是这台车辆的“善意第三人”而拥有它或被法院扣回拍卖吗?
根据《解释》第六条,李四的债权人A应当排除与《物权法》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。因为小李所购的奔驰满足了《解释》第六条:机动车转让虽未过户但享有物权。
通过这个例子,大家就知道,小李所购车辆是合法的,完全可以正常使用。